这两天,释永信被查一事再次引发关于佛门商业化的热议。与此同时,电影《长安的荔枝》开篇便讲述了唐朝九品小官李善德向招福寺借款买房的故事——在古代中国,寺庙不仅是信徒精神寄托地,也在地方经济中扮演举足轻重的角色,例如高息放贷、商铺经营、庙田租赁、香火创收。
基于交易者“可能获取额外福报”的心理效用,寺院经商相比于世俗商户存在着天然优势;就产权而言,则具有天然劣势。僧人能否行商、庙产是否公产?带着这些问题,来聊聊古代寺庙“金库”,看看僧尼们如何游走“圣俗之间”。
01 寺院经济
佛教传入中国确切年代尚无定论,异说颇多。从南北朝开始中国佛教进入兴盛阶段,自是无疑。彼时寺庙已遍布全国,如北方长安(今西安)僧尼过万,南方建业(今南京)佛寺数百座。
佛教最初教义不许僧人私蓄财产。出家人乞食为生,佛典所称“比丘”,原意就是“乞士”。与东南亚诸国 “乞士”多受尊崇不同——中原文化鄙视行乞,信众更希望施与钱帛,使僧尼有所保障,同时也为自己求福报。
金池长老招待唐僧师徒,图为《西游记》剧照
除了信众心境之外,佛教东传后将近两百年,相关戒律才得以译出,此时中原僧人已习惯经手财物,难以改返——如《西游记》里金池长老在禅院招待借宿的唐僧师徒,炫耀珍藏的数百件袈裟——因而寺院经济有了生根发芽的环境。南北朝后寺院开始广积财富,财产形态众多。
信徒捐赠依旧是最广泛来源。一个典型场景是,乡间小民终年衣食辛劳,在完成赋役、应付日常开支后,收入所剩无几。虽然家底微薄,但他们对宗教神明捐献的香火却毫不吝惜。
晚唐杜牧有诗云“南朝四百八十寺”,可见彼时佛法之盛,图为鸡鸣寺
除官民施舍,寺院自我扩张也是手段。南北朝战乱频仍,加之王室扶持,寺院坐拥兼并买卖土地之便。《魏书》载,仅京城地区,“自迁都以来,年逾二纪,寺夺民居,三分之一”。
皇家例外的恩赐也是重要进项。如,武德八年,嵩山少林寺僧人参与平定王世充有功,获得唐高祖赏赐的水碾一座以及良田四十顷。
总体而言,寺院收入主要有皇室赏赐与资助,地方官员、士绅捐助及民众布施。施赐虽丰厚但未必稳定,寺庙长期维护和日常开支仍要依靠自营性收入:广占土地、大量僧尼和依附人口的免费劳动。如此一来,寺院经济“做大做强”便有了基础。
寺院行商是否合规?其实,戒律对僧尼“个人”经商行为有严格限定与遮止。但是,如果是为僧团财富的经商与增殖,则戒律中有明确开许,这就为僧团集体经商打开了方便之门。
02 做大做强
一个显而易见的潜规则是,一旦买卖一方是寺院,则与之交易者往往会认为参与与其交易的活动能够获得福业增长,因此这种交易就往往因其宗教属性而获得额外效用,这也就是寺院与僧团所具有的天然的“宗教文化成本”优势。
《水浒传》里鲁智深被支到大相国寺专属菜园做管事,还原了北宋寺院的经济情况,图为小人书插图
借助土地、庄园、房舍乃至人力资源(奴婢、庄户)等资产,自中古始,寺院僧团就广泛参与到社会经济各领域中。除了传统农业之外,工商、借贷典当等也成为寺院经济重要一环。
以手工业为例,榨油就是个较重要的寺院产业,并形成专门从业者“梁户”——寺院将榨油梁租给“梁户”,让其在缴交“梁课”即一定承包费用之后来自主经营以便赚取利润。类似的行业还有碾硙(谷物磨粉),寺院或是雇人经营,或是将之出租,无论哪种形式都进项颇多。
真正让寺院经济获得更深层商业意义的则是借贷——无需实物抵押而通过契约就能借到钱的叫“举贷”;类似典当需要质押的叫“质举”。南北朝时期,寺院借贷经营蔚为大观。
如北齐时济州沙门统(北朝僧侣官名)道研和尚财产极多,便在郡中放高利贷,常请郡县官吏帮他催债。相传清官苏琼到任以后,道研也像以往那样拜访,套近乎拉关系。苏琼明白其来意,故意避开催债话题,而是与其谈佛论经,道研无法开口谈起催债之事。
《长安的荔枝》对此也有描述,原著写到“京中除两市柜坊外,要属几座大伽蓝(大寺院)放贷最为便捷,谓之‘香积钱’——当然,佛法不可沾染铜臭,所以这香积钱本金唤做‘功德’,利息唤做‘福报’。”
电视剧版《长安的荔枝》中,李善德的借贷金主变成平康坊十七娘,额度也减少至150贯,连本带息还294贯,图为剧照
“不可沾染铜臭”的佛法,对借贷者的“福报”施予相当大方——原著中,李善德跟招福寺“举贷”200贯,2年还清,月生福报4分,连本带利该还392贯,对方利滚利算成438贯。这也难怪,彼时即使是一座不大的寺院,其管理财产的机构寺库也可能有十来万贯铜钱流通。
03 盛极而衰
佛教没有分产继承问题,且很长一段时间没有徭役赋税负担,财富有积无散,日渐增多,得以在隋唐时期达到高度繁荣。不过,危机也在潜伏。
唐后期均田制被破坏,直接导致寺院田产主要来源——僧尼授田大量减少。到了宋代,寺院土地来源就逐渐让位于捐施、兼并、开垦等。就田产经营而言,又从南北朝以降的庄园经营逐步让位于租佃与自我耕种。
唐中叶以后,供养脱离生产的僧侣需动用五分之一或更多税收,因此僧侣成为士大夫攻击的对象。新兴地主也无法容忍寺院各种特权,寺院经营环境严重恶化,直接导致寺院金融衰败。
唐后期的会昌毁佛运动更是让大量城市寺院受到严重冲击——寺院被毁,僧尼被迫还俗,佛教商业化繁荣几乎戛然而止——会昌毁佛固然跟武宗宠道有关(他也是服金丹药而亡),但寺院经济过度膨胀分割两税户口,男子大量出家让地方政府损失男丁是更重要原因。
不过,由于宋代城市商业发达,即便是逐渐走向农禅的寺院经济也受益良多。如,宋代寺院工商业领域进一步拓展到纺织、制茶、制漆、冶铁等诸多领域。当时,相国寺每月五次开放万姓交易,大三门上皆是飞禽猫犬之类,珍禽奇兽,无所不有。
“每月五次开放万姓交易”,相国寺堪称大型商业交易中心。图为清明上河图局部
在某种意义上,宋朝寺院经济不输于唐代,但已是极盛时期的回光返照——宋末战乱导致商业无从谈起,明初朱元璋将佛教强分三宗,进一步削弱其开放性的生机与活力。
明清佛教进一步回归农业租佃式经营,除极少数超级大寺外,一般寺院规模有限。颇耐人寻味的是,“凡有的,还要给他更多;凡没有的,连他仅有的也要夺走。”马太效应在势微后的寺院经济上应验了。
04 谁的庙产
上世纪 30 年代就有学者指出,自南北朝开始,三大社会经济力量就是政府、寺院与世家大族,并且三者之间从此时起即已经相互产生矛盾——其本质是经济利益争夺,贯穿帝制时代。当然,矛盾并非瞬时爆发,而是逐步激化。
唐玄宗时期建立僧尼度牒制度,将度僧权收归国有,宋承此制。图为明朝度牒
中古时期,僧尼免税特权与政府财税需求存在矛盾,随着王权逐渐加强,度僧权收归国有、僧侣纳税成为趋势。宋代后,寺产纳税制度稳定,僧尼服役现象不再罕见。
经济待遇每况愈下,庙产归属也开始摇晃。长久以来,官方并未将庙产界定为公共财产。如《大清律例》中仅规定庙产不得转卖,实际中庙产掌握在士绅或经士绅授权的僧人手中。
不过,清末民初的“庙产兴学”运动,致使庙产走向“社会公有”。清末维新革旧,创办百业,新式工业学堂无不耗资巨大,但是彼时清廷财力已窒息于战争赔款与镇压叛乱,无力支持庞大的维新事业。规模浩大且权属未予明确的庙产便成了官府兴办新式学堂的主要财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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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利用庙宇房舍较为普遍外, 清末四川各州县在提拨庙产上有多有寡
庙产如何变公帑?有桩公案可一窥官府夺产套路。该案发生于康熙五十九年,载于《一件恳恩查究等事》一牍中,该牍为案件处理过后,主管官员戴兆佳向府署申请后续处理的上呈公文。
话说台州府天台县广严寺僧人因一桩风流案而全部潜逃,戴兆佳在牍中将广严寺称为“废寺”,庙产成为“无主之田”,对于废寺财产采取“归官”。出于这一目的,戴氏对寺院“公产”的“公有”属性进行解读:“是即以十方之公物归完十方之公欠,欠国科可清,上下考成不误。”
“十方”一词来自“十方丛林”,在该制度下,庙产属僧团“公有”,显然戴氏在这里将“十方”等同于其所治下百姓的统称,也因此用自身作为地方官员,代表天台一地的身份代替了宗教意义上对于“十方”的代表身份。
戴氏的官方解释,使得在经营上拥有先天优势的宗教团体,在产权上的软肋暴露无遗。清末兴起及民国继续推进的“庙产兴学”,就是将部分“私产”转化为国家“公产”的过程。期间一直伴随着各种形式冲突,当然,这是后话了。
总之,宗教与商业从一开始便息息相关,某种程度上,它们的运作逻辑有相似之处。毕竟,真正的企业家与宗教家,其最终的追求,都是为了追求人类福祉与社会进步。
参考资料:
严书元:《唐宋宗教财产性案件的司法处置》,《原道》第32辑
陈金华:《佛教经济学:历史概述与个案研究》,《普陀学刊》第15辑
吴昭军:《寺庙财产权属形态的历史考察》,《世界宗教文化》 2019 年第 3 期
徐跃:《清末四川庙产兴学及由此产生的僧俗纠纷》,《近代史研究》,2008年第5期
纪华传,何方耀:《当代汉传佛教寺院经济现状及其管理探析》,《世界宗教文化》2014年第1期
撰文 | 西 窗
编辑 | 钱琪瑶